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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丨比特币“挖矿”那些事

2021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收益迟迟未见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宣判。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裁定驳回原告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请求。 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送达司法咨询意见,反馈涉案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相关部门清理整顿。 目前尚不清楚该案是否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然而,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比特币“挖矿”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为由,首次判决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 该判决现已于11月生效。 本案由李晓娟律师和见习律师黄伟代理。 该公司的客户是本案的被告。 它曾经是一家提供比特币“挖矿”服务的科技公司。 服务协议》,约定本案被告托管原告的“矿机”,进行“挖矿”获取比特币。 随后,原告称,在“挖矿”过程中,原告因多次停电等违法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500万元以上的比特币损失(以下简称“本案”)。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将“采矿行为性质认定”作为争议焦点之一,最终认定“采矿”合同无效。

鉴于中伦文德律师在本案中胜诉,笔者特写此文,希望就比特币“挖矿”性质的认定、效力评估、法律后果等关键问题结合辖区法院对该案的看法。的无效。 与您探讨“挖矿”。

一、比特币“挖矿”行为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虚拟电子货币。 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等特点。 它是结合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 当每个参与者成功执行特定算法时,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以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称为“挖矿”。

实践中,由于单一矿机所有者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挖矿活动,相关主体一般提供技术服务和基础设施服务,如提供矿机托管场地、矿机设备存放、运维服务等. 支付相应服务费者,服务费一般为“矿业”公司提供给矿机所有者或投资人的电价与从供电部门获得的电价之间的差额,这也是主要的利润“矿业”公司的模型。 在“挖矿”行为下,矿机所有者或投资人与“挖矿”公司一般通过签订服务器设备托管服务合同等类似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双方形成一个完整的委托体系。和服务特色。 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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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比特币“挖矿”行为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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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识别比特币“挖矿”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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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上述与比特币“挖矿”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对比特币及“挖矿”行为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但本案主管法院认为,目前尚无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具体规定,所以关于比特币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性质认定安哥拉比特币挖矿政策,与管辖法院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精神保持一致的理解,即也就是说,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一定的设备和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 在比特币相关的托管服务纠纷中,即使当事人主张以人民币支付的电费或服务费,如果支持电费或服务费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该业务本质上是不被法律支持和允许的。 比特币损失的赔偿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尽管上述与比特币“挖矿”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对比特币及“挖矿”行为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但本案主管法院认为,目前尚无针对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具体规定,所以对于比特币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性质认定,管辖法院对《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公告》和《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精神的理解保持一致,即、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一定的设备和行为获取虚拟商品比特币的相关投资活动,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 在比特币相关的托管服务纠纷中,即使当事人主张以人民币支付的电费或服务费,如果支持电费或服务费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该业务本质上是不被法律支持和允许的。 比特币损失的赔偿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比特币“挖矿”行为有效性评估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如果规定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和其他公序良俗,合同视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某项规定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应当在审查规定对象的基础上,审慎考虑监管力度、交易安全保障、社会影响等,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主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而比特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的电力和能源,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碳达峰和碳中和; 此外,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已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投机工具。 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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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管辖法院意见,笔者了解到,1283号文件规定,“挖矿”行为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为,不利于碳等国家宏观政策的实现。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根据237号文,“挖矿”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容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有利于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关于矿机所有者或投资人与矿机托管人之间托管维护矿机和比特币挖矿活动的行为和关系,因具体委托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视为无效。

五、“挖矿”行为被认定无效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构成犯罪的,应当返还。 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减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二条,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合理分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失信方不得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而受益。

矿机托管方因提供矿机托管服务而获得“矿机”的占有。 既然合同被认定无效,则合同自始至终无效、无效,即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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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活动属于风险投资活动,比特币挖矿活动产生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以及由此造成的投资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案中,原告双方均对矿机托管维护合同及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的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相关后果由双方承担。 此外,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之间没有关联标准,无法计算出一个准确的数字。 原告所称的比特币损失缺乏客观性和直接的事实依据。

笔者认为,在合约失效后安哥拉比特币挖矿政策,如果支持矿机托管人支付比特币,矿机所有者或投资者将受益; 如果不支持比特币支付的需求,矿机托管方也可能受益。 这时候法院判决双方各打50板比较公平。 此外,算力损失与比特币损失之间没有关联标准。 不可能计算出比特币损失的准确数字。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判断具体的损失数额。 得到对方的认可。

六,结论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在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中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 目前,司法审判的规模正在逐渐明朗化。 我国司法系统对“挖矿”和虚拟货币市场的态度是明确的,各链条的整治将继续加速。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整治“挖矿”行业以来,我国生产的数字算力基本接近产出,可见我国的整治力度依然有效。 希望大家对上述案件引起足够重视,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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